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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簡字第403號
原 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柯麗鈴
訴訟代理人 羅欽泰(端股檢察事務官)
被 告 周志淮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惠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九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4 年9 月7 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規定,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 年度侵上訴字第31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經查,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06 年度台上字第1195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終結確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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