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苗簡更,1,2015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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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簡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鍾陳月仔

訴訟代理人 方世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栗縣南龍區漁會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6條、442 條第2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2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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