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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58號
聲 請 人 潘松富
潘乾榮
潘丹桂
共 同
代 理 人 潘佳駿
相 對 人 邱煥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347,49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
二、相對人邱煥翔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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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求移轉之標的 │ 公告現值 │ 面積 │權利│價額(元以下│
│號│ │(元/㎡)│(㎡)│範圍│四捨五入) │
├─┼─────────┼─────┼───┼──┼──────┤
│1 │苗栗縣苗栗市豐年段│42,274元 │103 │3/4 │3,262,667元 │
│ │953地號土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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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物門牌:苗栗縣苗│依房屋稅籍證明書 │3/4 │84,825元 │
│ │栗市清華里7 鄰為公│113,100元 │ │ │
│ │路185 號房屋 │ │ │ │
├─┴─────────┴─────────┴──┼──────┤
│ 合計│3,347,49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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