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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71號
原 告 苗栗縣苑裡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杜文卿
被 告 曾坤
鄭贊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1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
二、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附表:
┌───────────┬───────┬───────┬───────┐
│ 地 號 │ 被告占用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 價 額 │
│(苗栗縣苑裡鎮慈護段)│ (㎡) │ (元/ ㎡) │ (新臺幣) │
├───────────┼───────┼───────┼───────┤
│ 1183-1 │曾坤:28.14 │ 1,900元 │ 53,466元 │
├───────────┼───────┼───────┼───────┤
│ 1183-5 │鄭贊嘉:7.94 │ 1,900元 │ 15,086元 │
├───────────┼───────┼───────┼───────┤
│ 1184-1 │鄭贊嘉:22.41 │ 1,900元 │ 42,579元 │
├───────────┴───────┴───────┼───────┤
│ 總 計 │ 111,13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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