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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83號
原 告 林文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義昌等2 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依耕地三七五減
租條例由苗栗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而移送本院,固免徵訴訟費用,惟原告並未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坐落苗栗縣頭份鎮○○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三、被告依竹份民字第71號耕地租約就前項土地部分每年所繳付之租金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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