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補,586,2015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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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86號
原 告 彭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志仲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3,2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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