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補,588,2015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88號
再審原告 李素珍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
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03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5,79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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