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補,599,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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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99號
原 告 鍾明俊
鍾敏蓉
鍾泰華
鍾泰琦
黃梅英
鍾桂妹
施嘉瑜
被 告 謝劉瑞如
黃義堯
吳柄榕
吳蕭金枝
傅麗珠
鄧炳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拆屋還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5,360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約35.32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48,000元=1,695,360 元,又因兩造土地界址尚有爭議,致原告起訴主張占用面積大於現土地登記面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

二、系爭土地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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