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補,600,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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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00號
原 告 鍾明俊
鍾敏蓉
鍾泰華
鍾泰琦
黃梅英
鍾桂妹
施嘉瑜
被 告 鄭仁康
鄭瑞珍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7,560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15.82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8,000元=917,56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

二、提出坐落苗栗縣苗栗市芒埔段250-9、250-10、250-11、250-12、250-27、250-35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並依上開資料具狀更正被告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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