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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08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德治等2 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三義鄉○○段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二、原告及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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