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補,626,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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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26號
原 告 陳翊鎧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晨暄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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