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補,631,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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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31號
原 告 張佳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協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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