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補,645,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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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45號
原 告 謝翼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福庫間租佃爭議事件,經苗栗縣政府耕地租佃
委員會調處不成立而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移送本院,固免徵裁判費。
惟原告並未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認定本件究應依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苗栗縣獅潭鄉○○○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被告依獅竹字第補82號耕地租約承租前項土地每年所繳付之租金為何?

四、被告謝福庫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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