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46號
原 告 福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展魁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民玄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