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除,87,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7號
聲 請 人 歐陽清華
上列聲請人因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伊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前聲請鈞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號為公示催告,嗣民國104年1月31日遵期刊登於台灣新生報在案,現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除權判決。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文)。

二、查聲請意旨所陳上情,業經本院調取該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

茲聲請人於104年8月5日提出本件聲請,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爰判決如主文。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附表:
┌────────────┬───────┬───┬──┬──┐
│發行人                  │股票號碼      │種類  │股數│張數│
├────────────┼───────┼───┼──┼──┤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9NZ-0849879-7│普通股│140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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