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原 告 徐石妹
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律師
路春鴻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林翊庭
葉文海
被 告 徐煥俊
曾庚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宜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處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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