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5,亡,15,2017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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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羊小姑





相 對 人 趙萬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失蹤人趙萬強(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苗栗縣○○市○○里00鄰○○00○0號)於民國96年12月25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 、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趙萬強(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係聲請人之子,相對人於89年12月25日在自家門口失蹤後,已逾16年毫無音訊,迄今生死不明,為此聲請准對失蹤人趙萬強為宣告死亡之裁定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有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聲請人、相對人之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及相對人姊姊趙梅英與相對人哥哥趙萬明之意見書等件為證,本院復依職權查詢相對人趙萬強之入出境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手機門號申辦資料、勞保資料、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與就醫紀錄及稅務電子閘門資料等,均查無相對人於89年12月25日後之相關資訊,另經本院職權函詢相對人之兄弟姊妹趙萬明、趙梅英等親屬就本件死亡宣告事件表示意見,渠等均具狀表示對相對人死亡宣告事件無意見,此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及聲明書等相關資料為佐,堪認聲請意旨為真實。

今申報期限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失蹤人趙萬強於失蹤時為未滿80歲之人,得於失蹤滿7 年後為死亡宣告。

又失蹤人趙萬強自89年12月25日失蹤後,迄今下落、生死均不明,參酌民法第120條第2項、第121條第2項前段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1 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核失蹤人趙萬強89年12月25日失蹤之始日不算入,應計算至96年12月25日止,其失蹤期間即屆滿7 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規定,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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