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3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饒瑞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光照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光照因105 年苗簡字第397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