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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716號
原 告 周世霞
被 告 趙水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23日上午9 時35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一造辯論終結後,因查得被告之地址已變更如上載,是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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