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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722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羅國權
訴訟代理人 黃淑齡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胡何玉蘭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張馨月律師
反訴被告即
被 告 李梅英
李菊英
謝李桂英
李瓊英
李秋英
鄭順秋
鄭瑞枝
鄭瑞姬
李郭玲
郭婷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羅國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反訴:
一、繳納反訴裁判費新臺幣12,286元。
二、被繼承人胡**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等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理 由
一、反訴原告羅國權提起反訴未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
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
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4 、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一)反訴原告羅國權之反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將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合併分割,依上開規定,應以反訴原告羅國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一所示為新臺幣(下同)916,810 元。
(二)反訴原告羅國權之反訴聲明第2項至第7項係因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涉訟,關於系爭地上權之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為「空白」,原告復未陳報系爭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是聲明第2項至第7項之請求應以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訟費用,則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如附表二所示為新臺幣215,741 元;
又地價如附表三所示為833,544 元;
兩相比較,系爭土地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並未超過地價,則聲明第2項至第7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經核定為215,741 元。
(三)反訴原告羅國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則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132,551 元【計算式:916,810元+215,741 元=1,132,551 元】,應徵反訴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
二、本件被繼承人胡**究為何人,其人別資料顯有未明與不足之處,自有命反訴原告羅國權提出完整且正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附表一:
┌──┬───────────┬──────┬────┬──────┬─────────┐
│編號│ 標 的 │公告土地現值│面 積 │應有部分比例│ 價 額 │
│ │(苗栗縣頭屋鄉象山段)│ (元/ ㎡)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1 │ 1084地號 │ 5,100元 │269.65 │ 4/6 │ 916,810元 │
└──┴───────────┴──────┴────┴──────┴─────────┘
附表二:
┌──┬─────────┬──────┬──────┬────────────────┐
│編號│ 標的 │ 申報地價 │ 權利範圍 │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權│
│ │(苗栗縣頭屋鄉象山│ (元/ ㎡) │ (㎡) │利範圍申報地價年息10%15,│
│ │段)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1 │ 1084地號 │ 880元 │ 163.44 │ 215,741元 │
│ │ │ │(25坪+24.44│ │
│ │ │ │坪=49.44坪)│ │
└──┴─────────┴──────┴──────┴────────────────┘
附表三:
┌──┬─────────┬──────┬──────┬─────────────┐
│編號│ 標的 │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 地 價 │
│ │(苗栗縣頭屋鄉象山│ (元/ ㎡) │ (㎡) │(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
│ │段) │ │ │ │
├──┼─────────┼──────┼──────┼─────────────┤
│1 │ 1084地號 │ 5,100元 │ 163.44 │ 833,544元 │
│ │ │ │(25坪+24.44│ │
│ │ │ │坪=49.44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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