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5,訴,233,201705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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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3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被告 王忠義
送達代收人 范智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清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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