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春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3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9日發函通知其於收受後5 日內補正,此函已於同年4 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