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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1號
原 告 張梓萱
訴訟代理人 宋國鼎律師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依民事訴訟法依訴外人張香宇向被告投保之旅遊平安險,兩造合意以要保人住所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保單條款第22條定有明文,此有被告之陳報狀附件2 足參,而該陳報狀附件3 第2 頁,訴外人即要保人身故時戶籍地與住所均在台中市○○路00段00巷0 號3 樓之1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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