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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76號
債 權 人 黃宏賓即興儐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趙保鈞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
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定有明文。
另支付命令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毋庸命其補正: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者,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條第4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趙保鈞發支付命令,惟就其請求存在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並未提出相關資料以資釋明。
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4日命其於通知送達次日起5 日內補正,債權人於同年月28日收受該通知,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提出異議。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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