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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4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許乾義
債 務 人 張善城
張示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緣債務人張善城於民國(下同)94年就讀國立苗栗高 中時,邀同債務人張示東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 ,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整 ,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37,784元 ,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 102 年07月24日) 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
倘債務人不 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 ,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6 年01月24日起,未履約攤還 本息,尚欠32,292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 ,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 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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