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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4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賴增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 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 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
,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於民國95年9 月27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 月之繳款截止日3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99 計算之利息及逾期第1 期計付300 元違約金、逾期第2 期計付400 元違約金、逾期第3 期計付500 元違約金,違約金計收最高以連續3 期為限,詎料未依約繳納消費款項,故聲請人依非訟程序聲請鈞院准予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相對人至民國106 年4 月18日止共計結帳為27728 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本金26153 元為自民國95年9 月27日起至民國10 6年4 月18日止之消費款,循環利息875 元、違約金700 元。
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帳務明細。
二、信用卡申請書。
三、約定條款。
四、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214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增銘 │自民國106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26153 │ │月19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增銘 │自民國106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3期計付5│
│ │26153 │ │月19日起 │ │00元違約金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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