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6,司促,2145,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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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魁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壹仟貳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黃魁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5月02日止累計371,292 元正未給付,其中93,940元為消費款;

277,352 元為循環利息;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描述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214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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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魁國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93940 │          │5月0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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