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6,司促,2176,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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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7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吳奇軒
吳永郎
吳中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叁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緣債務人吳奇軒前就讀中州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 吳永郎、吳中根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 筆,合計借款本金351,970 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 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 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三) 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 詎債務人吳奇軒自民國106 年02月25日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63,313 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 務人吳永郎、吳中根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

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一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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