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6,司促,2628,2017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2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黃千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黃千惠於民國(下同)105 年8 月23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0,000 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 於民國112 年8 月23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 以年息百分之9.500 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 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月)計付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6 年2 月23日( 最後一 次繳款日)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 共237,106 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 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聲 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 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 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