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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暫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李佳娟
代 理 人 張維晟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暫時處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提出相當證據釋明聲請暫時處分之急迫性及必要性。
逾期未為補正,本院得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涂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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