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苗小字第216號
原 告 李培賢
被 告 陳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玖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僅記載主文。
二、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又本件係因原告誤將匯款帳號輸入錯誤,始造成被告應返還該筆匯款,而被告之應訴實為防衛其權利所必要,且原告亦於本院言詞辯論時當庭表明願意負擔訴訟費用(見本院卷第23頁),故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元,應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