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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小字第249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被 告 林禹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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