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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25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許琮貿
鄭正福
被 告 江建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十四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國106 年5 月23日下午2 時40分言詞辯論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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