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3號
原 告 何智尚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榮新等3 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陳報為新臺幣(下同)364,000 元(見民國106 年4 月26日陳報狀,計算式:182,000 元+182,000 元=36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