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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50號
原 告 謝瑞龍
被 告 謝瑞海
黃謝雪英
王謝秀枝
謝富華
謝富友
謝景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42,9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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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標 的 │ 公告土地現值 │ 面 積 │原告應有│價額(新臺幣,元│
│ │ (苗栗縣○ ○ ○○0○○ ○ ○○○ ○○○○○○○○○○○○ ○
○○○○○○○○○○○○○○○○○○○○○○○○○○○○○○○○○○○○○○○○○○○○○0 ○○○鄉○○○段000地號 │ 330 │1,737.07 │ 1/5 │ 114,647 元 │
├──┼───────────┼───────┼─────┼────┼────────┤
│2 │大湖鄉興榮段167-973 地│ 250 │ 525.00 │ 1/5 │ 26,250 元 │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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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大湖鄉武榮村10鄰水流東│依房屋稅籍資料所示系爭建物│ 1/5 │ 2,060 元 │
│ │16號 │現值為10,300元 │ │ │
│ │ │ │ │ │
├──┴───────────┴─────────────┴────┼────────┤
│合計 │ 142,95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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