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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56號
原 告 宣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兆檳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國大樓二期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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