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64號
原 告 徐李秋香
徐梅櫻
徐麗櫻
徐丞櫻
徐華櫻
徐建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瑞珠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沈瑞珠、蘇安生、張阿富、張阿堂、邱文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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