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6,補,468,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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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68號
原 告 王卉羽
被 告 劉存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人起訴,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 號裁判要旨參照)。

又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

原告主張請求確認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所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

查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3,000,000 元,而供擔保之系爭土地價額經鑑定為74,700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供擔保之系爭土地價額74,700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劉存浩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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