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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7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麗卿等2 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坐落苗栗縣○○鎮○○段○○○○段00000 地號土地及323 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暨上開土地建物收件字號為106 年南地所資字第10480 號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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