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6,補,474,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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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74號
原 告 鄭志鵬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王建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錦鳳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李李錦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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