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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1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黨珈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柒仟捌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黨珈惠分別於( 一) 民國104 年12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300 元,最高收取三個月。
及於( 二)民國104 年11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4.69%固定計付。
(三)民國106 年1 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0.8 8%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457894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
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201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黨珈惠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周年利率百分之│
│ │47531 │ │3月13日 │ │15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黨珈惠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周年利率百分之│
│ │113156│ │4月11日 │ │4.69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黨珈惠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周年利率百分之│
│ │297207│ │2月18日 │ │10.88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黨珈惠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逾期違│
│ │47531 │ │3月13日 │ │約金新臺幣300 │
│ │元 │ │ │ │元,最高收取三│
│ │ │ │ │ │個月 │
├──┼───┼─────┼──────┼──────┼───────┤
│ 002│新臺幣│黨珈惠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每月加付1000元│
│ │113156│ │4月11日 │ │之違約金,最高│
│ │元 │ │ │ │收取三個月 │
├──┼───┼─────┼──────┼──────┼───────┤
│ 003│新臺幣│黨珈惠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每月加付1000元│
│ │297207│ │2月18日 │ │之違約金,最高│
│ │元 │ │ │ │收取三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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