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6,司促,2111,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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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1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劉任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肆仟叁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劉任興於民國104年08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611,389元,約定自民國104 年08月18日起至民國111 年08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5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4月28日止累計554,380 元正未給付,其中539,435 元為本金;

14,861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描述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211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任興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6%│
│    │539435│          │4月2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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