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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3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廖湘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廖湘紋於民國97年6 月18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 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213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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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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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廖湘紋 130│自民國 09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77496 │0000000000│02月 19日 │ │六八 │
│ │元 │3 │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廖湘紋 130│自民國 098年│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 098年 0│
│ │77496 │0000000000│03月 18日 │ │3月 18日 起至 │
│ │元 │3 │起 │ │清償日止,按月│
│ │ │ │ │ │依3元計算之違 │
│ │ │ │ │ │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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