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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3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彭博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零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緣相對人彭博於民國101 年4 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31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以每一 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 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95 計付。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00819元整自 民國106 年1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11.9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 年2 月6 日起至清 償日止,加計每月( 期) 新臺幣1000元計付之違約金 。
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0081 9 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 付利息及延滯金。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 非是。
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電腦系統 畫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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