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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8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俊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
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林俊宏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故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僅得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提出異議。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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