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6,司促,2236,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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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3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王雨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貳仟捌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王雨翔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1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 年11月28日起至民國110 年11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5月05日止累計882,838 元正未給付,其中868,122 元為本金;

14,016元為利息;

7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描述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223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雨翔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06% │
│    │868122│          │5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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