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6,司促,2247,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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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4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徐婉鈞
徐家達
馬鈺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緣債務人徐婉鈞前就讀台中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 徐家達、馬鈺媚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 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98,796 元整,並約定於學 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

(二) 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三) 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 詎債務人徐婉鈞自民國105 年10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182,645 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 徐家達、馬鈺媚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

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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