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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何品嫻即何敏嘉
何文豐
陳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貳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緣債務人何品嫻即何敏嘉前就讀嶺東科技大學時,邀 同債務人何文豐、陳明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就學貸款6 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03,812 元整, 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 起攤還本息。
(二) 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三) 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 詎債務人何品嫻即何敏嘉自民國105 年09月01日即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251,224 元及如請求 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 ,債務人何文豐、陳明珠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
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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