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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5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劉錦洲
債 務 人 徐兆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㈠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肆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玖拾萬零陸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㈢新臺幣肆拾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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