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6,司促,2270,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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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許乾義
債 務 人 朱慶薳
朱胤齊
范楣林即范容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叁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緣債務人朱慶薳於民國(下同)95年就讀私立君毅高 中時,邀同債務人朱胤齊、范楣林即范容珍為連帶保 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 同)300,000 元整,又於民國(下同)98年就讀育達 商業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朱胤齊、范楣林即范容 珍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 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 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398,346 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 101 年02月16日) 一年 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

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 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 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 約金。

(二) 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6 年02月16日起,未履約攤還 本息,尚欠264,347 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 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 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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